簡介
什么是REACH法規?
REACH是歐盟法規(EC)No.1907/2006《化學品的注冊、評估、授權和限制》的簡稱。該法規于2006年12月31日公布,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。為了保證該法規的順利實施,歐盟專門成立了主管機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(ECHA),于2008年6月1日正式運作。
REACH法規管控哪些產品?
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只要涉及法規規定的與化學品有關的義務,就需要符合REACH法規。所REACH法規管控范圍非常廣,包含了如電子電氣產品、化工產品、汽車、玩具、家具、紡織產品等各種產品
REACH將產品分成物質、混合物和物品三種類型,對不同類型產品有不同要求。這種分類是如何定義的?
三種類型的產品定義如下:
“物質"是指自然狀態或由制造過程取得的化學元素或化合物,例如:鎘,硫酸銅等。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其穩定性的添加劑和生產過程中引入的雜質,但不包括任何能被分離并不影響物質穩定性或物質組成的溶劑。
“混合物"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,如油漆、合金、清洗劑等。
"物品"是指一個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被賦予了特定形狀、表面或設計,這些形狀、表面或設計比其化學組成更大程度上決定了它的功能。例如:電腦、手機、電機、齒輪、電源線插頭、包裝材料等。
REACH對于有害物質的要求包括哪些?產品中SVHC候選物質的濃度未超過0.1%是否即可認為滿足REACH法規要求?
REACH法規關于有害物質的要求主要涉及SVHC候選物質和附錄XVI1限制物質兩個物質群,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必須同時考慮這兩項要求。如果產品屬于“物品"范疇,某項SVHC候選物質>0.1%,產品可以在歐盟銷售,但需要履行告知義務。當SVHC候選物質>0.1%且出口量>1噸/年時,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進行通報后才可以銷售。限制物質在REACH法規附錄XVI1I中列出。物質、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錄XVI1中的受限制物質時,若不能符合其限值要求,將不能投放市場。
因此,產品中SVHC候選物質的濃度未超過0.1%并不等同于滿足REACH法規要求,還需要評估產品中是否可能違反附錄XVI1中的限制物質條款,在必要時通過測試判斷是否滿足附錄XVII要求。
檢測項目SVHC